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楊登尊 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冠時
宋宸鏞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勝宏承受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民國76年7月6日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經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號清償債務事件係於103年7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3年7月8日已變更為陳勝宏,有臺北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可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陳勝宏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