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強允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強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強允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2年4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同年3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施強允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據本院於102年4月9日以102年度聲字第3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同年3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同年12月26日(羈押期間折抵刑期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同年11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424號判決、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39號判決及102年度聲字第
371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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