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卜元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卜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卜元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卜元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六日以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四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於九十六年九月七日確定。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九月七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為一0九年一月二十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二六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一0八年五月一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一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一0二四八一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