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政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08年度軍偵字第
138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
7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政凱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8年度軍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武士刀1把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運輸管制刀械之行為,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29日以108年度軍偵字第1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認該把武士刀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8年3月15日桃警保字第1080017594號函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及扣案武士刀1把之照片4幀在卷可憑(見偵字卷第18至19頁、第16頁正反面),足認上開武士刀1把確屬違禁物無誤。據此,聲請人聲請將扣案之武士刀1把宣告沒收,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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