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潘家莉
黃昱撰 劉佩聰 被告 李光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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