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069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1%│││70962││月10日起│││││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4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15.5%│││31150││月9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70962││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60元之│││31150││月10日起││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0696號)
一、相對人甲○○於本行(下同)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
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10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相對人甲○○於本行(下同)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5.5﹪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及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12月09日及94年12月08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欠金額達新臺幣102,112元正(其中70,962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31,150元正部份利率15.5﹪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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