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乙○○相對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上字第96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康弼周書記官林文斌調解委員陳錫澄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乙○○相對人代理人丙○○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肆萬伍仟元整。給付方式:當庭給付第一銀行彰化分行支票一紙,支票號碼為YA0000000、發票日期為97年9月15日、發票人為 林招膨 、金額為參萬元,並於97年9月30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整。
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相對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裁判費用三分之一新台幣 伍佰伍拾伍元 由聲請人負擔。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林文斌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