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5年2月、1年4月及有期徒刑1年,經定刑及減刑後,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於99年6月18日法矯字第0999022203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5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4年度訴字第31
0號、94年度上訴字第2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
5年2月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51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結果,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6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99022203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9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6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0年6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95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