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亭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黃繡琴附件:
1.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聲請更生法定必備文件,聲請人自始即未依法提出,經本院二次要求提出,聲請人皆未補正。請依法定程式重新填載並提出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包括金融業者及「非金融業者」,不得再以前置協商協議人充之,並應詳實填載,如有不能提出上開文件之困難,並請陳報。
2.請陳報履行前置協商之狀況(包括履行期數、總金額及何時開始毀諾),自何時因有何協商時所不能預見之「特殊情事」,致使繼續履行有不能之事由,不可再僅附存摺影本,必須為詳細具體說明。
3.請陳報現居處所為自用或租賃,如為租賃請提出最新租約影本。
4.請說明有無意願再與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針對目前收入狀況與銀行協商可行之還款計畫,若有再協商之意願,請儘速與債權銀行聯絡,並陳報協商狀況。
5.聲請人現仍有人壽保險之非維持生活必要之支出,應納入更生還款條件;另聲請人現年僅40歲,能否接受8年的更生條件,請納入考慮,從新陳報更生後擬定之還款計畫,並詳述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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