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岳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岳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岳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369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919號、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100年7月19日│100年4月23日│100年11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0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1619號│1599號│1936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簡字第26││實││1369號│1919號│61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0年11月21日│101年5月2日│├──┼────┼────────┼────────┼────────┤│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0年度審易字第│101年度簡字第26││決││1369號│1919號│61號││├────┼────────┼────────┼────────┤││確定日期│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20日│101年5月26日│├──┼────┴────────┴────────┴────────┤│備│編號一至二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61號裁定應執行││註│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