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家維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SARL」商標之黑底圓形耳環壹對沒收之。
理由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許家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656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論扣案仿冒「CHANELSARL」商標之黑底圓形耳環1對,洵乃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佐有鑑定證明書供參,復經本院遍閱該案卷宗徵究翔實,且為被告違犯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前段即現行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再觀前開扣案商品,曾歷警方購買收受取得所有權,已非屬於被告所有,附帶敘明。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商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另外則請檢察官一併注意尚有扣案仿冒「CHANELSARL」商標之金色耳環1對漏未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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