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2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代理人 鄢駿 債務人 謝明純 債務人 顏玲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捌萬肆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債務人│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年息)││├────┼────┼─────────┼────┼───────────┤│謝明純、│新臺幣│自民國104年8月1日│1.83%│自民國104年9月2日起至││顏玲玉│384,924│起至民國104年9月29││民國104年9月29日止,按│││元│日止││年息0.183%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30日│1.76%│自民國104年9月30日起至││││起至民國104年12月││民國104年12月10日止,││││10日止││按年息0.176%計算│││├─────────┼────┼───────────┤│││自民國104年12月11│2.76%│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民國105年3月1日,按││││││年息0.276%計算││││││自民國105年3月2日清償││││││日止,按年息0.552%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