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2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32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張簡奉周 代理人 鄢駿 債務人 陳杰驛 債務人 陳駿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序號│債務人│債權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及││││(新台幣)││(年息)│利率││││││││├──┼────┼────┼─────┼───┼───────┤││││自104/8/29││自民國104/9/30│││││日至104/9│1.83%│日至104/12/10│││││/29日止││日以0.176%計算│││陳杰驛│110,575├─────┼───┤││1│陳駿菖│元│自104/9/30│││││││日至104/12│1.76%││││││/10日止││││││├─────┼───┼───────┤││││自104/12/1││自民國104/12/│││││1日起至清│2.76%│11日至105/03/2│││││償日止││9日以0.276%計│││││││算自民國105/3/│││││││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0.552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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