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3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鍾淼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7月3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62,356元未給付,其中40,684元為消費款;118,07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40,684元│101年8月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