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芸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4160號、111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芸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件附表(即受刑人吳芸錚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吳芸錚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111年05月27日數罪併罰聲請狀1紙附卷可參(詳111年度聲字第946號本院卷),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開情節,認與法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附表:受刑人吳芸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01/30106/12/05~107/01/23107/02/08~107/03/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037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037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0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判決日期109/05/21109/05/21109/05/21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21109/05/21109/05/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78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78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78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南高分院110聲89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執更字第1813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03/08~107/04/25108/11/24~109/04/26107/09/27~108/10/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037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873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3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號110年度上易字第248號110年度易字第1117號判決日期109/05/21110/07/27111/04/07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南高分院臺南地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4號110年度上易字第248號110年度易字第11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5/21110/07/27111/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78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84號臺南地檢1ll年度執字第4160號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南高分院110聲899、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執更字第1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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