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再字第1號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與 巢先明巢育誠巢友銓巢嘉文 間分割遺產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本院所為之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同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與巢先明、巢育誠、巢友銓、巢嘉文間分割遺產事件中,關於再審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中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即臺北市○○路○○○巷○號6樓坐落之基地)基地持分應為100000分之259,然本院卻以100000分之10936計算。另臺北市○○路○○○巷○號6樓及其基地之成本價值僅為新臺幣(下同)8,177,957元,原裁定卻以近2億8千萬元計算,原裁定顯有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再審,並聲明:原確定裁定廢棄。
三、經查,再審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卷附國防部102年11月12日國政眷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上開卷四第228頁)、國防部憲兵指揮部102年11月26日國憲政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上開卷五第191頁)查核屬實。從而,原確定裁定計算臺北市○○路○○○巷○號6樓及其基地誤以261,995,355元(1,001,700+260,993,655)計算,顯有違誤,再審聲請人指摘原確定裁定不當,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確定裁定。另再審聲請人於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分割遺產事件中聲請訴訟救助獲准,而無須先行預納裁判費,故並無更為裁定之必要,併予敘明。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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