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仲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仲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仲鏞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仲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03.18│103.03.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419號│偵字第1244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48│103年度基簡字第│││││號│6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6.09│103.05.2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48│103年度基簡字第│││││號│658號│││判決├────┼────────┼────────┼────────┤││判決│103.06.30│103.07.10││││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基隆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3年度│││備註│執字第2238號│執字第2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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