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吳金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更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按月計收手續費壹佰壹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