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