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八二號
自訴人丁○○○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自訴代理人 黃國郎 律師被告甲○○即 范明珠 被告乙○○即 陳佳霈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審理,被告並應提出前所提證物即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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