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78號
原   告  陳麗君
       賴榮利
       陳聰敏
       陳諭萱陳麗香
       陳宗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確認優先承租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
  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
  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9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判決原告對於被告所有臺南市○○區
  ○○段○○○○號土地於原告每月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元後
  有優先承租權存在,核原告係因租賃權涉訟,且未定期間,
  業據原告於起訴狀 陳明 甚詳(見起訴狀第2頁),依首揭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00元(計算式:13,000元×2=
  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