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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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七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前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於同年三月七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紙可稽。
二、查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逃匿,有臺北縣三重市第二戶政事務所答覆所附被告戶籍謄本、傳票送達證書、拘票三紙、具保人送達證書一紙等在卷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談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君偉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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