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傷害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右具保人甲○○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交保在外,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經查受刑人乙○○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發函要求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