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仕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仕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仕科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其於民國100年3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10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4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8月9日,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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