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張國能 債務人大力鋁門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永康 債務人 王永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叁拾肆萬伍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壹萬貳仟柒佰柒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止、及壹仟貳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叁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及肆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及貳萬貳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及柒仟壹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叁佰元,逾期二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肆佰元,逾期三個月當月計收違約金伍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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