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以令具保人劉以建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須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仍無效果者,始得為之。查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竟將具保人之姓名「劉以建」誤植為「 劉以捷 」,此有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7月23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上載具保人之姓名在卷可考,本院復觀全卷核無聲請人對具保人就正確姓名加以送達之紀錄,則前開通知具保人之文書既未合法送達,足認聲請人漏未通知具保人命將被告送案之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