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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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揚政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3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四確定判決確定日期欄「101年
5月2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1月21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