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 林志錦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武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九十七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之歷次開庭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伊認為筆錄有錯誤或遺漏之情,為明瞭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7號之歷次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該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本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在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應併指明。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