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建穎
呂建霖 呂謝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世平 因106年度重訴字第25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萬215元(計算式:呂謝素珍65萬8895元+呂建穎1518萬660元+呂建霖1518萬660元=3102萬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詠芳附表:
┌─┬─────┬────┬─────────────────┐│編│上訴人│地號│請求移轉土地價值││號││││├─┼─────┼────┼─────────────────┤│1│呂謝素珍│222-1│公告現值30,600元/㎡×面積39.15㎡│││││×移轉100分之55持分=65萬8895元│├─┼─────┼────┼─────────────────┤│2│呂建穎│222│公告現值30,600元/㎡×面積2,706㎡│││││×移轉300分之55持分=1518萬660元│├─┼─────┼────┼─────────────────┤│3│呂建霖│222│公告現值30,600元/㎡×面積2,706㎡│││││×移轉300分之55持分=1518萬660元│├─┴─────┴────┼─────────────────┤│合計│65萬8895+1518萬660元+1518萬660│││元=3102萬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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