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4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政良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
2年度訴字第999號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