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盈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08號上訴人 洪志恒 被上訴人 黃清章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盈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又兩造並請就樂群診所於看診時,是否有向就診民眾收取掛號費及自負額部分,陳述意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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