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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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抗字第5號抗告人 姜榮昇 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再抗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爰限期補正,逾期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藍家偉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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