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原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上字第8號上訴人 楊金妹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蘇恆進 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盧干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奕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