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52號
原   告  游正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 謝書瑤 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
,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
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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