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364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蘇金
美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10元(附帶請求利息部
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