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43號
原   告  杜席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敏政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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