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0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抵押權登記,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惟尚未屆清償期,或抵押權人提出之資料於形式上審查無從明瞭債權是否存在時,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7日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聲請人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緣相對人乙○○於86年7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86年7月26日至116年7月25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86年7月3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抵押權借款約定於86年8月11日邀同第三人甲○○○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銀行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及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6年8月11日起至106年8月11日止,利息自86年8月11日起至93年8月10日止,按聲請人銀行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0.075計算,自93年8月11日起改按聲請人銀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
2.07,按月計算,為20年,按月計付,並約定本息如有遲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成計付違約金。又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之規定,相對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借得前開款項後,僅繳息至96年4月10日,尚欠本金1,321,34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依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惟屢經催討均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聲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借據、授信約定書、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客戶貸款資料查詢、財政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其具狀陳述並未積欠聲請人分文本息,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為此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等語。
四、經查,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人於96年7月30日提出申請,此有本院於該狀首之收狀日期可稽,而相對人於聲請人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時,上開借款相對人已於96年7月4、5、19日繳清5-7月份之本息,且聲請人提出聲請後,相對人復於96年8月17日、9月10日繳納8、9月份之本息,有聲請人所補正之放款帳務副檔資料-繳息(費)記錄、放款帳務副檔資料-本金異動等資料在卷可參,是相對人5-7月份或有逾期繳納本息,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補繳並未拒絕,且相對人之後已依約繳納本息,是借款債務尚無逾期,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於96年5月11日及96年6月11日本金有一部分遲延,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款主張到期,經查該條款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可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前雖未按期繳納款項,然聲請人未即提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而相對人嗣均按期繳納,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前開資料在卷可參,是相對人之借款債務於本件拍賣抵押物聲請時無逾期未繳之情事,依約定其債務尚未屆清償期,依上開說明,法院尚不得准許拍賣抵押物,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0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504│建│││456.3│1230分之64││├─┼───┼────┼────┼────┼────────┼─┼──┼──┼───────┼───────┼───────┤│2│新竹縣○○○鎮○○○段││504-1│建│││61.21│1230分之64││└─┴───┴────┴────┴────┴────────┴─┴──┴──┴───────┴───────┴───────┘┌─────────────────────────────────────────────────────────────┐│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4│新竹縣○○鎮○○○段│住家用、││││8││││││││8│陽台│7│平│全部│共用部│││6│明星路227巷│504、504│鋼筋混凝││││0││││││││0││‧│方││分:明│││8│21號4樓│-1地號│土造、5││││‧││││││││‧││2│公││星段47││││││層││││6││││││││6││4│尺││3、474││││││││││7││││││││7│││││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64、99│││││││││││││││││││││││9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