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3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94年6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銀行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5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2日至124年6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於94年6月3日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徵請第三人 邱鈺珠 、 張有妹 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6月8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8日起至114年6月8日止共2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調整,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百分之0.125,另約定上開借款積欠本息達6個月者,政府停止補貼利息,聲請人願按未扣除補貼息前之利率全額計息。
(三)嗣相對人徵請第三人邱鈺珠、張有妹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6月8日向聲請人銀行借款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8日起至114年6月8日止共20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實際借用日起,第1個月至第24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0.59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變動而調整;第25個月至第240個月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百分之1.23計算,並隨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變動而調整。
(四)又上開二筆借款皆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並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上開二筆借款自96年2月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定該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分別尚欠本金2,000,000元、15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郵政儲金利率表、牌告利率查詢、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5月1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
┌─────────────────────────────────────────────────────────────┐│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鎮○○○段│番社子小│405│建│││2,763│10000分│││││││段││││││之57││└─┴───┴────┴────┴────┴────────┴─┴──┴──┴───────┴────┴──────────┘┌─────────────────────────────────────────────────────────────┐│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6│││││││││││6│陽台│9│平│全部│共用部││1│0│北興路3段514│東段番社│鋼筋混凝│8│││││││││││8││‧│方││分:竹│││3│號5樓│子 小段 │土造、9│‧│││││││││││‧││0│公││東段番│││2││405地號│層│4│││││││││││4││3│尺││社子小│││││││2│││││││││││2│││││段1156│││││││││││││││││││││││、1163│││││││││││││││││││││││建號;│││││││││││││││││││││││權利範│││││││││││││││││││││││圍:18│││││││││││││││││││││││分之1│││││││││││││││││││││││、│││││││││││││││││││││││10000│││││││││││││││││││││││分之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