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08號
原   告  蔡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曉亭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原告僅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99,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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