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08號
原 告 蔡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曉亭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原告僅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99,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