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朝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錦華 間因104年度沙簡字第260號返還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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