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朝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錦華 間因104年度沙簡字第260號返還價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