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0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08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建程
訴訟代理人  林岱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巴黎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
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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