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