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捌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自
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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