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7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