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
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記官 林柑杏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 潘玉珍
點呼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伍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100年7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各給付壹萬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調解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