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小字第691號
原 告 嘉義市權威天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