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小字第691號
原   告 嘉義市權威天廈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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