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5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私立宏如文理短期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臺北市私立宏如文理短期補習班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表。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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