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9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9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慧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宜娉 、 張惟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第5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宜娉住於屏東縣,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顯違背上開專屬管轄之規定;又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張惟傑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