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及六月,並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判決各一份附卷可稽。檢察官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聲請人就已定應執行刑之本件重複聲請本院定應執行之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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