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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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件一:
㈠(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聲請前兩年內必
要支出膳食費、交通費、扶養子女費及保險費等共新台幣283,200元之證明文件。
㈡(二)補提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洪佳芸 、 洪天明 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附件二:
㈠(一)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
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㈡(二)聲請人有無聲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
㈢(三)聲請人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