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巨瀚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有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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